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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1-28 18:57 点击量: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冰,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
辩护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9〕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冰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8日凌晨0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冰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UXXXX”的小型轿车行至上海市闵行区嘉闵高架伴亭路上匝道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0mg/mL。
到案后,被告人刘冰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案发简要经过、检测结论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刘冰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冰犯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以被告人刘冰认罪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董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