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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03-13 10:47 点击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单位证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证明是否需要单位派人出庭作证、单位证明是否需要负责人签署及单位证明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问题,还存在不同的看法。由于证据是诉讼的根基,单位证明能否作为证据认定必然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及裁判公正,因此,单位证明具体实务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单位证明是否需要单位派人出庭作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很多人据此认为,单位证明在证据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单位即使向法院提交了单位证明,仍应派人参加开庭,单位不能通过书面作证,只能通过证言作证。笔者认为,单位证明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物品。单位证明是书面文件,且以内容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在形式与内容上均符合书证的要件。有人认为,书证必须是案件发生时产生的,而单位证明是在案件发生后或诉讼发生后应法院或一方当事人请求制作的,不符合书证的要件。笔者认为这是对书证的误解。根据证据是否来源于待证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单位证明制作一般根据单位内部的记录、员工陈述及档案资料等,对有关事实作出说明,因此,单位证明它本身不是原始证据,而是传来证据。我国证据法体系不仅包括原始证据,还包括传来证据,因此,以单位证明不是原始证据为由而否认其作为书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单位证明是书证,书证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单位证明不需要单位派人出庭作证,具有独立的证据价值。

     

    二、关于单位证明是否需要负责人签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署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这是对单位证明形式要件提出的明确要求。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单位证明必须要负责人签署呢?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分析。

    单位证明按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单位证明与单位应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而向其出具的单位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司法调查,这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获得的单位证明比较容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而其他单位并无义务协助当事人举证,因此,当事人要想获得单位证明并不容易。同时,单位负责人出于多种考虑,往往不愿意在单位证明上签署。如果一律将单位证明在形式上规定为必须经负责人签署,那么,其结果是当事人很难获得证明其主张的单位证明证据。证据在本质上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而单位证明是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证明,符合证据的本质特征,当事人举证本身就比较困难,如果对单位证明设置过高的标准,将当事人的证据排斥在法庭之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可能无法得到司法的保护,导致裁判不公正。

    因此,笔者认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得的单位证明,在形式上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即必须是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单位证明,只要单位盖公章即可。

     

    三、关于单位证明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认定单位证明能单独证明事实,有时认为该证明不能单独证明事实,应与其他证据结合才可具有证明力,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给当事人容易造成迷惑,也导致法院判案随意性,无法达到客观公正。笔者认为,单位证明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根据单位证明出具的主体不同区别对待。 
      单位证明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取决于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大小,也就是说,单位证明的证明力能否达到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证据采信所要求的优势盖然性标准。单位证明是单位就有关事实所作的证明,因该证明并非形成于纠纷发生时,而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或法院要求而由单位出具的,因此,单位证明出具的主体影响单位证明的证明力大小。单位证明从出具主体上可以分为机关单位证明与非机关单位证明。机关单位作出的证明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作伪证的成本过高,且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约其证明的真实性,机关单位证明达到民事诉讼中要求的优势盖然性标准,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机关单位证明,因其主体一般是企业及其他组织,在公信力方面低于国家机关,且非机关单位一般为营利性法人,仅从单位证明本身很难判断真伪,所以,非机关单位证明不能达到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机关单位证明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非机关单位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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