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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刑事律师:套路贷诈骗,获刑三年半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6:07 点击量: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害人钮某某向谭章飞、周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70万元,此后谭章飞以平账为由,诱骗被害人钮某某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据,将欠款数额垒高至人民币240万元(以下币种同)。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俞佳琳出资240万元出借给被害人钮某某,为此被害人钮某某出具一份240万元借据,并进行债权及执行公证。同日,被告人俞佳琳转账240万元至被害人钮某某账户,被害人钮某某随即将钱款转账至周某账户用于平账。同年12月底,被告人俞佳琳以“保障债权,收取利息”为由,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钮某某写下一份30万元虚假借据。2014年,被告人俞佳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要求被害人钮某某归还上述两张借条的总金额共计270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害人钮某某将自有产权房变卖后交付被告人俞佳琳265万元,其中高于实际债务金额的25万元被被告人俞佳琳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俞佳琳在昆山市智慧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案发后,被告人俞佳琳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佳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佳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俞佳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俞佳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佳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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