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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汇总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08-17 17:29 点击量:

    诈骗犯罪中,合同诈骗罪是适用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务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文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并归纳出人民法院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适用的裁判规则。希望对从事相关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2001年1月21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地方政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7月12日)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11月9日)

     

    57.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

    一、合同诈骗案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行为人不能提出合理辩解,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财物不能返还的;

    2.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3.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资金不返还的;

    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

    6.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7.收到对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挥霍,高利贷等非法投资活动,导致资金不能归还的;

    8.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9.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二)关于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三)关于刑民交叉案件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合同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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