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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犯罪后减刑的法律咨询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05-15 13:47 点击量:

    上海市刑事辩护律师网近日接待数起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之后的减刑法律咨询,现就减刑的适用对象、减刑的法律程序、以及减刑后的监督一一作答,希望对减刑咨询的朋友有帮助。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适用对象是适用减刑的前提条件。这里对可以适用减刑的刑种作了限制,但是对所判处的刑期以及所犯罪的性质等,都没有任何限制;

    常常有法律咨询来问,犯了交通肇事罪的,能否争取减刑,或是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减刑是否有希望,这说明当事人陷入了“减刑的误区”误以为罪名严重或是情节恶劣的,不可以再减刑。事实上,减刑与罪名无关,与犯罪情节恶劣无关。

    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如果在监狱里表现不好,或是没有认真悔过的表现,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认为具备减刑条件。

    判处死缓后,能否减刑呢?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原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相应减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虽然都减轻了原判刑罚,但都不能将这些情形理解为刑法78条规定的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之一的减刑,而只能将其理解为刑法针对死缓、无期徒刑等所作的一些特殊规定。

    二、关于减刑的法律程序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罪犯服刑地(监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以上是上海辩护律师网关于减刑的法律咨询解答,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需要进一步了解减刑,请和我们联系。上海辩护律师网有资深辩护律师团队,专业专注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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