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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04-25 12:51 点击量: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演职犯罪案件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标准] 
    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理伤8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2)导致4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7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的 
    (5)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5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说明] 
    一、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规定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新《刑法》规定于第三百九十七条。新《刑法》对原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依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只有一个量刑标准,即“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新《刑法》对于本罪分成了两个量刑标准。2.新《刑法》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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