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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10-24 17:03 点击量:

    摘要:受贿罪,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北京贪污贿赂罪辩护律师为你解读:刑法规定,受贿罪在客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因此,行为人是否能构成受贿罪的核心要件就是,行为人在工作中收受的贿赂是否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下面的案例中的王某某可以分析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规定受贿罪在客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因此,行为人是否能构成受贿罪的核心要件就是,行为人在工作中收受的贿赂是否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下面的案例中的王某某可以分析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某某。

    200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林某某介绍,接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某某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某某 收受请托人通过林某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其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 的贿赂款人民币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某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的正当程序已经知悉,但其接受发行股票申请单位的请托后,不遵循正当申报程序,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采用“吃请送礼”的手段,介绍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与申请单位私下接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从中收受请托人巨额钱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故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通过他人给予的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 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即可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许诺行为。许诺行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贪污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人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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